京人社医发〔2017〕1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多拉司琼注射剂等477种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药品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国家组织谈判的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详见附件2)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报销范围中有关药品品种及报销限制内容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报销范围内的药品,除国家组织谈判的36种药品按《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六、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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