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1902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
二、代收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
三、代收地点:为方便缴费单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实行全市通办,具体代收地点为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见附件)。若代收地点发生变化,由市地税局在地税外网(网址www.tax861.gov.cn)进行公布。
四、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方式:北京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于每月3-5日(节假日顺延),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至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领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完成电影专项资金缴纳事宜。
六、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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