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领办发[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6]27号)、《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业务工作规范》(京社领办发[2016]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每年定期开展。
第三条 考评结果同支持资金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兼顾各“枢纽型”社会组织日常工作实际,综合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考评依据
主要考核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基本功能以及落实重大活动、重点事项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发布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作为考评的基本依据,并根据工作实际逐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考评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考评通知及相关方案;
(二)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并提交与自评结果相符的相关基础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考评,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枢纽型”社会组织反馈考评结果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考核档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原则上,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达标,6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资金分配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因素法”,综合测算对各单位的支持额度。以各单位管理联系的社会组织数、覆盖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数、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创建公益服务品牌数为基本因素,权重为60%;以各单位的考核档次为推动因素,权重为40%。
第八条 资金使用方向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将该项经费用于开展本领域社会组织党建及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3+1”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举办党建主题活动、打造党建服务品牌、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等;
(二)集约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或资助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三)建设、维护本领域社会组织数据库、信息平台及有关信息媒介;
(四)举办社会组织公益展示、行业交流及资源对接等活动;
(五)对本领域相关公益品牌进行宣传和表彰;
(六)开展社会组织调查摸底、专题调研,举办政策及业务培训等;
(七)其他必要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对经费支出、使用、核算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加强预算管理,制订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独立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严格支出标准,相关费用支出(如“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应遵守本市统一规定;
(四)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配合有关方面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各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加强预算管理;
(二)指导、推动各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规范性;
(三)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资金使用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
(四)必要时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决定核减或取消对有关单位的经费支持,并依法对有关行为追究责任:
(一)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工作成效不明显;
(二)资金使用缓慢,不能按期结算;
(三)未坚持专款专用,将该经费挤占、挪用于其他工作事项;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虚报、冒领等重大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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