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跨年度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下达预算的项目、拟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尚未下达预算的部分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二、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照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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