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标字第15号(总第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8〕87号)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以下1项地方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15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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