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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