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产业字〔2016〕10号
各区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目前,已值夏季,游泳场馆容易人员聚集,游泳活动进入高峰期。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安全问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管理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加强全市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单位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认真督促游泳场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防止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游泳场所国家标准(GB19079.1—2013)、《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排查整治游泳场馆安全隐患。特别是针对救生员的配备、安全管理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救生器材的配备、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等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迅速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游泳减溺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各区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游泳场馆,要责令其整改,决不允许带问题开放。
二、组织部门联动,做好对游泳场馆的安全检查
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公安、卫生、安监等多个部门,各区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主动联系协调相关部门,牵头组成联合安全检查组,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游泳场馆的安全检查活动。特别是针对夏季游泳场馆消费者人数增多的特点,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人工游泳池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加大对游泳场馆最大容纳人数的控制,对重要区域开展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群体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对游泳场馆
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督促整改和跟踪复查,要加大处罚力度、敢于处罚、不留情面。
三、加强游泳场馆安全管理
游泳场馆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安全事故负总责。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游泳场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视救生员的技能培训与审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开展应急演练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救生员的全面技能和游泳场馆的安全意识,杜绝溺水事故。各游泳场馆要健全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开放服务的保险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游泳场馆安全开放。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辖区各游泳场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游泳场馆的安全检查力度,努力实现“安全游泳、快乐游泳、健康游泳”的目标。
北京市体育局
2016年5月18日
(联系人:刘辉;联系电话及传真:87244892)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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