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直机党字〔2019〕2号
局各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2018年度全局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级基层团组织应于2019年2月21日前,完成201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数额将应上缴部分上缴上级团组织。凡2019年2月21日以后上缴的,均视为延时交纳。
二、各单位团费收缴标准,参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执行。
三、各单位团费采用逐级上缴的方式,上缴团费数额按照以下比例执行:局属各单位团委(总支、支部),收缴的团费留用60%,其余上缴局团委。
四、各级团组织在工作中要严肃团的纪律,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五、局团委将对各单位团委(总支、支部)年度团费收缴工作进行严格地统计、核查,对未按时完成年度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不列入2019年度共青团各类评优表彰工作范围。
附件:1.团费上缴记录表
北京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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