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关于举办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冰壶锦标赛的通知

京体竞管字〔2020〕129号

各区体育局:

  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冰壶锦标赛将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21日在大兴奥悦国际冰壶馆举行。该项赛事由市体育局主办,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北京市冰壶运动协会、大兴区体育局、北京奥悦冰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承办。现将比赛规程下发,请各区体育局予以充分重视,按时积极报名组队参赛。

  附 件: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冰壶锦标赛竞赛规程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朱娜;联系电话:13911991266)

附件

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冰壶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北京市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北京市冰壶运动协会

  大兴区体育局

  北京奥悦冰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期:11月14、15、21日

  地点:大兴奥悦国际冰壶馆

  四、竞赛组别

  男子组:15岁以下(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组:15岁以下(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混合双人组:18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参加办法

  (一)以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运动员资格: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在北京市体育局注册,参赛资格以2020年度注册期的注册单位为准,运动员只能代表2020年度注册单位报名参赛。

  (三)各参赛队男子、女子组可报运动员4人,替补运动员1人。运动员少于4人不得参赛。混双组可报男女各1人,运动员少于2人不得参赛。每支队伍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 1 人,其他官员及工作人员1人。运动员不得跨组别参赛;同一名领队、教练员等工作人员只能代表一个参加单位和一个组别进行报名。每个区每组别限报1支队伍。

  (四)报名办法:参加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U系列冰壶冠军赛,且获得男子组、混双组前6名(含),女子组前4名(含)的选手直接获得2020年北京市青少年冰壶锦标赛参赛资格。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在赛前领队会时递交以下材料。

  1.报名表1份,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医务章;电子版报名表(EXCEL或WORD版本)1份;

  2.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的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内所有人员(含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在领队会前五天以内的“北京健康宝”小程序内个人健康码页面无异常截图。

  逾期未报名或未提交材料按不参赛处理,报名后不得更改,报名表无本单位公章及医务章不予接收,不在参赛人员名单内或未提供“北京健康报”小程序内个人健康码页面无异常截图的人员届时不得入场。比赛时运动员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

  (五)所有入场人员需要检测体温、信息登记,实行“绿码”准入制。未戴口罩或体温37.3度以上者谢绝入场,与赛事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六)除运动员处于比赛、裁判员处于场上执裁期间以外,所有人员进入比赛场地须全程科学佩戴口罩,赛场内禁止饮食(运动员补给除外),在不影响比赛工作的同时减少非必要的接触及交谈。

  (七)所有比赛涉及人员自备防疫用品。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湿巾等。

  (八)所有比赛涉及人员自备比赛及工作所需用品。包括:比赛器材、工作器材、装备、衣物、水杯、毛巾等,禁止与他人共用。

  (九)各参赛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办理冰上运动专项保险,其在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等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次比赛不收取报名费,各参赛代表队自行解决参赛经费。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冰壶竞赛规则》。

  (二)根据报名队伍数量确定赛制。

  (三)决定名次的办法:采用世界冰壶联合会决定名次的办法。

  (四)报名参赛3队及以上可进行比赛和录取名次;报名参赛不足3队时,则不进行比赛。

  (五)竞赛具体细则见队会文件。

  (六)服装及器材。

  1.各参赛队需准备深浅两套衣服,每套衣服包含一件比赛外服和一件比赛T恤。

  2.每件外服和T恤背部上方要有清晰可见的参赛队名称(中文)和运动员姓名(中文),具体参照《全国冰壶比赛服装要求》执行。

  3.身着浅色服装的参赛队掷浅色手柄的冰壶,身着深色服装的参赛队掷深色手柄的冰壶。

  4.比赛所使用器材需符合世界冰壶联合会对器材的相关要求。

  (七)如果对运动员成绩和判罚等方面有异议,需在比赛结束1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仲裁不交纳仲裁费。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本次比赛各组别录取前8名。报名参赛不足8队时,递减1名录取。

  (二)前3名的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他录取名次颁发证书。

  八、仲裁和裁判员

  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一选派。

  九、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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