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及其所属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党组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种子标签是种子质量等综合信息的法定“身份证”“,是反映种子质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是种子使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标准化生产和合法经营的重要内容。规范种子标签对于完善执法体系,细化种子执法内容,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施行,充分体现了本市对林业种子(苗)工作的重视,标志着林业种子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对加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种进程、确保造林工程质量,维护林业种子(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活动

        《办法》规范了我市林业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体现了“方便、实用、科学”的原则,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办法》的普及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大众市场、培训班等宣传媒介和形式,广泛宣传使用林业种子标签的重要意义和标签管理的相关内容,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办法》深入人心,深入实际,发挥作用。

        三、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各区县、各单位要在林木种子管理和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各生产销售林业种子苗木的企业要规范使用种子标签。各区县林业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种子标签使用的执法,加大对生产销售林业种子苗木企业的监督,对无标签销售种子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确保种子苗木交易规范有序。各区县在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中要优先使用带有标签的种子苗木,确保造林质量的建设成效;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林业种子标签使用检查,切实落实好《办法》。

        各区县要在2013年年底对本区县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总结。2013年市园林绿化局将把《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林业种子执法工作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附: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2年12月13日

 

 

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保护林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种子,也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林业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业种子,标签是指林业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五条本市销售的林业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本办法的标签在标明林业籽粒种子时称作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见附件1),在标明苗木时称作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见附件2)。

        林业种子类别分为林木良种和普通种。

        林业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使用绿色标签,普通种使用白色标签。

        籽粒、果实、块根和种球等填写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苗、穗条、接穗、根等填写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

        第六条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同时代表“质量检验合格证”,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同时代表“出圃检验合格证”。

        第七条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包括:编号、种子类别、植物种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种名称及拉丁名、质量指标、标签代表的净重或者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包装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植物检疫证编号、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经营者联系电话、检验员证编号、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标注的内容包括:编号、种子类别、植物种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种名称及拉丁名、苗木种类、苗龄、质量指标、标签代表的数量、起苗(装运)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产地、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经营者联系电话、检验员证编号、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标签标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拉丁文等,内容填写完整、清晰、准确。

        第十条林业种子的销售按树种或者品种、规格和最小批量签发标签。

最小批量可以是一株、一袋、一包或者一捆等,不能包装和打捆的最小批量也可以是一车。

        第十一条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业种子,在销售时应当将标签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二条运输、邮寄中的商品种子应当具有标签。

        第十三条标签的规格、式样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制定。

经营者可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参照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或者放在包装物内。

        第十四条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腐性。标签的印刷应当清晰。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种子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样式

(正面)

北京市林业种子标签

               (质量检验合格证)          编号:

 植物种名

 

拉丁名

 

植物品种名称

 

拉丁名

 

                       

净度%

千粒重g

发芽率%

优良度%

生活力%

含水量%

 

 

质量等级

 

 

 

 

 

 

 

 

 

标签代表的净重或者数量

 

产地

 

采收日期

 

包装日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

 

植物检疫证编号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地址

 

经营者联系电话

 

检验员证编号

 

注意事项

 

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监制 (电话:62042707

(背面)

标签填写说明

        1.编号: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求编制。

        2.植物种名:指植物分类学的种。

        3.植物品种名称:填写由各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填写传统名称;进口的植物品种同时填写外文名称和中文翻译名称;没有品种名称的不用填写。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

        4.质量指标:指林业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业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种子质量指标按净度、千粒重、发芽率、优良度、生活力、含水量、质量等级等标注。

其他质量指标填在空白处。

质量等级可按合同约定填写。

        5.标签代表的净重或者数量:指种子净重、种子粒数或者数量,单位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

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净重(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净重(数量)。

        6.采收日期、包装日期:分别填写采收日期和包装日期。

日期按下列方式填写: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或者2001.9.8。

        7.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国内生产的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非主要林木种子的可以不填;进口的填写对外贸易备案编号。

        8.产地:指林业种子繁育所在地,国内具体到县;进口的填写原产地,具体到国家的州(省)。

        9.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生产者填写公司名称;进口的填写进口商名称;收购农民的填写农民所在的村庄。

        10.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标注。

        11.检验员证编号: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编号。   

        12.注意事项栏内,标注下列内容:

        ⑴对种子处理、贮藏或者播种条件、土壤、作业方式的特殊要求。

        ⑵销售转基因林业种子的,标注“转基因”字样和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文字说明。

        ⑶销售林木良种的加注“良种编号”;销售林木新品种的加注“品种权号”。


        附件2: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样式

(正面)

北京市林业苗木标签

            (出圃检验合格证)     编号:

植物种名

 

拉丁名

 

植物品种名称

 

拉丁名

 

苗木种类

 

苗龄

 

                       

地(胸、直)径cm

苗高(长度)cm

主根长cm

5cmⅠ级侧根数

根幅(土坨直径)cm

 

 

Ⅰ级苗%/Ⅱ级苗%

 

 

 

 

 

 

 

/

标签代表的数量

 

起苗(装运)日期

 

经营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

 

植物检疫证编号

 

产地、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地址

 

经营者联系电话

 

检验员证编号

 

注意事项

 

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监制 (电话:62042707

(背面)

标签填写说明

1.编号: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求编制。

2.植物种名:指植物分类学的种。

3.植物品种名称:填写由各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填写传统名称;进口的植物品种同时填写外文名称和中文翻译名称;没有品种名称的不用填写。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

4.苗木种类:按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植苗、嫁接苗填写,属于插条、接穗等其它形式的单独注明。

5.苗龄:用1—0、2—2、2—2—2、1(2)—1等专业表示法填写,也可用文字具体描述。

6.质量指标:指林业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业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长度)、地(胸、直)径、主根长、>5cmⅠ级侧根数、根幅(土坨直径)、质量等级等标注。

其他质量指标填在空白处。

质量等级可按合同约定填写。

7.标签代表的数量:指苗木(插条、接穗)数量,单位以株、根、条等。

8.起苗(装运)日期:假植的或者进口的苗木填写装运日期;插条、接穗等填写采收日期。

日期按下列方式填写: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或者2001.9.8。

9.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对外贸易备案编号:国内生产的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非主要林木种子的可以不填;进口的填写对外贸易备案编号。

10.产地:指林业种子繁育所在地,国内具体到县;进口的填写原产地,具体到国家的州(省)。

11.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生产者填写公司名称;进口的填写进口商名称;收购农民的填写农民所在的村庄;属于大树移植的填写单位名称。

12.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标注。

13.检验员证编号: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编号。     

14.注意事项栏内,标注下列内容:

⑴对苗木种植、养护或者作业方式、土壤的特殊要求。

⑵销售转基因林业种子的,标注“转基因”字样和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文字说明。

⑶销售林木良种的加注“良种编号”;销售林木新品种的加注“品种权号”。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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