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说明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现将2023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局无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