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能变更承租人吗?常见问题解答

  1.承租家庭需要变更承租人,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2.换了工作地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能否申请调换到别的项目?

  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3.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自愿退出后还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吗?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5.门窗、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坏了,应该找谁维修?

  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6.产权单位具体怎么实施入户检查?

  产权单位按租赁合同约定,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7.产权单位应如何处理举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8.承租家庭给小区管理提意见和建议有哪些途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9.产权单位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如何配合做好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核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产权单位应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查处、退出等情况。

  1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谁缴纳?

  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一般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缴纳。

  11.对租赁管理服务站的办公用房有何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家庭档案资料保存、住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由产权单位按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收购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使用。在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购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无法收购的,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层房屋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12.产权单位如何行使业主权利?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头,会同其他产权单位组建业主大会或建立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小区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进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13.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公共空间应如何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14.公共租赁住房应该如何做好社会管理和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应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现行的流动人口规定管理。

  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区配套用房由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16.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做好入住人口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市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应急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安全服务和本市居民人户分离及外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好社区治安和城市秩序。

  1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相关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18.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如何办理就近入学?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19.公共租赁租住房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20.公共租赁住房将会有哪些社区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

  2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如何开展社区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22.公共租赁住房由谁负责住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3.房屋产权单位应承担哪些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产权单位须承担以下具体工作:定期入户走访,开展日常检查,并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等其他事项。

  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还能续租原住房吗?应该怎么处理?

  分类处理:(一)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2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25.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惩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6.保障房小区生活配套与车位的配套的情况怎样?

  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等文件执行,同时我市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不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设置。

  27.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暖费由谁缴纳?

  按照我市供暖有关规定,供暖费收缴实行“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暖费由供暖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其中符合市供热部门规定的供暖补贴范围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供暖补贴。

  28.我入住保障房后,可以对保障房进行改造吗?比如结构改动。

  租赁型的保障房是已经精装修过的,一般来说是不允许改动的,出售型的保障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般是不允许结构改动的,特殊的需要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改造设计方案。

  29.保障家庭能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摇号房源信息?

  各区县在摇号前将提前在区县相关网站发布公告,公布房源及摇号相关信息,申请人可通过浏览区县相关网站、所在街道(乡镇)张贴的通知、住保部门咨询电话等途径查询,也可通过社会媒体得到有关信息。其中保障房中心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信息可在其官方网站(https://www.bphc.com.cn/)查询。

  30.公开摇号是由区县组织还是市里统一组织?

  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县房源情况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确定摇号时间和摇号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摇号时间确定以后,通过区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中心城区或全市统筹分配的,由市保障房中心组织公开摇号,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协助。

  31.在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后,原保障房轮候家庭在轮候期间收入超标的怎么处理?

  在轮候期间,原“三房”轮候家庭可以持备案通知单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住保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并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已经登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三房”轮候家庭在轮候期间超标的,如果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可以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32.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施行后,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何保障?

  我市保障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后,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一方面可以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通过后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最高可享受95%的租金补贴;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单独或同时申请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过政府自行租赁社会存量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符合条件的家庭补贴金额最低每户200元/月,最高每户可达2500元/月

  33.对于此前已经通过备案的轮候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后,是按照原政策配租配售还是按照新政策进行保障?

  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