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403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现将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政府采购,2021—2024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承保。其中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延庆区及中等专业学校由人保财险承保;西城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燕山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太平洋财险承保。

  一、投保程序

  (一)中小学、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

  (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

  (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5元/生)。

  (二)中小学投保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

  (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

  (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

  (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10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

  (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10元/生)。

  (三)中等专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所需材料

  (1)加盖学校公章的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

  (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

  (4)保费(校方责任保险5元/生,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10元/生)。

  二、有关事项

  (一)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7号)规定,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费用在基础教育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区教委负责统一支付。中等专业学校保险费用由中等专业学校承担。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保险费用由举办者承担。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各区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和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协议期内应与负责本区、本学校中标的承保机构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协议并及时投保。

  (三)为进一步优化程序,市教委完善了北京市校园管理服务平台(xygl.bjedu.cn),上线了校方责任保险功能模块,提供保险在线理赔、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请各区教委组织学校使用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保险统计与分析,有针对性的强化风险预警,后续市教委将适时组织使用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是完善校园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校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进“十四五”时期高水平平安校园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教委、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主责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区教委要结合实际,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抓好教育部门办学、其他部门办学、地方企业办学及民办等各类型中小学、幼儿园的投保工作。

  (二)各区教委要进一步督促学校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严禁以学校(幼儿园)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严禁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并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保险公司佣金,严禁保险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及家委会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严禁学校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保险费等行为。

  (三)各区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宣讲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意义,解读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条款,让每所学校都知晓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进一步增强学校的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合理利用保险手段化解办学风险。

  (四)各区教委、各学校幼儿园要坚持积极预防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平安校园建设,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断提升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为及时有效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各区教委、各学校要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原则上应在10月21日前完成本区、本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六)各区应在投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不足,认真梳理本区工作开展情况,就本区已投保学校情况(含社会力量办学)、学生数量、投保金额,未投保学校情况(含社会力量办学)及原因分析,政策宣传和培训覆盖情况,典型案例及分析,问题建议等内容,形成工作报告并于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市教委(jyaq@jw.beijing.gov.cn)。

  四、联系方式

  市教委联系人:陈鼎琪

  联系电话:51686848

  人保财险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58195535,13601057385

  太平洋财险联系人:许兴华

  联系电话:83506258,1861820304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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