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北京总体规划修编后,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跨越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首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重组,使市场监管工作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规划》。本规划是市级一般专项规划,对于2006年到2010年的“十一五”时期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一部分 “十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总结与回顾  

  对“十五”时期市场监管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客观评价首都市场秩序现状,是编制“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规划的基础。

  一、具有首都特色的市场监管格局基本确立

  “十五”期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着力强化工作的主动性和执法能力建设,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技术支撑为手段,初步实现综合执法,对首都市场秩序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科学,部门协作和联动进一步加强。公安、质监、卫生、文化、城管、建设、金融、农业、专利、版权、工商、旅游、物价、税务等部门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实现网格化管理和信息化调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有效地维护了首都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二、市场监管从单纯行政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

  “十五”期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构建市、区(县)、基层三级公众服务平台,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理念的转变。通过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和企业年检事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初步构建了首都电子政务的基本框架。互联审批制度的完善、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推广和“一站式”、“一网式”服务体系的优化,为投资人和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通过颁布实行一系列优化发展环境的改革措施,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自2002年以来,我市市场主体增长率始终保持在13%以上的高水平,2005年增幅达到16.07%,是“九五”期间年均增长率3.6%的4.5倍。“十五”期末,本市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10万户。

  三、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秩序进一步好转

  “十五”期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许可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市场主体准入有关的审批项目核减率超过75%。《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仅保留114项,市场准入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的同时,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科学设定市场准入、退出门槛,使市场准入、退出程序更加规范、便捷,为实施全程信用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各执法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规范契约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非法行医、走私、贩私、非法传销、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都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文化市场逐渐规范,房地产市场趋向有序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进展。“十五”期间,仅工商部门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40.9万件,罚没款4.4亿元。

  “十五”期间,有关部门通过重点开展打击商业欺诈的专项行动,对“消费储值”、“合作造林”、“加盟连锁”、“技术转让”等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通过查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特别是通过在市场发布“禁售通告”等措施,强化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通过智能化的广告监管系统,加强了对违法广告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净化了首都广告市场。

  为解决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推行了《北京市商品房期房和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移动和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等53种合同示范文本,每年合同文本发放量达300多万份,遏制了不平等格式条款,减少了交易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根据各类有形市场的专业特点,有关部门制定了包括鲜肉、粮食、蔬菜、活禽、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在内的13个专项市场规范,同时制定了《北京市农副产品市场设施建设标准》和2008年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对2008年前市场设施的升级改造以及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十五”期间,全市企业经济违法案件发案率从7%以上下降到6.2%;大中型商场专利商品违法率从5%以上下降到2.5%;广告监测总体违法率从1%下降到0.76%。

  四、信用环境逐步改善

  “十五”期间,我市在建立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促进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建成市、区(县)两级平台,连通49个部门,系统点击率超过40万次。市、区(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汇集了800多万条信用信息,将10多万户企业、约11万名法定代表人锁入了警示系统的“黑名单”。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构成了对失信行为的社会化监督,大大提高了失信企业成本,促进其通过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来修复自身信用,从而起到了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市场秩序也由此得到改善。 “十五”期间,本市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信用中介机构得到进一步发展,全市已有从事信用调查、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征询等业务的企业150多家。有关部门和本市近200家行业协会成功组织了2003、2004、2005年度的9000多户“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引导企业参加“诚信公约”签署活动,大力倡导和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初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承诺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良好机制。

  五、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药品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十五”期间,本市食品安全三级网络、六项机制逐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连续五年被列为市政府为群众办的实事之一,食品、药品安全指数列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部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强化对“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大力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维护首都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全市配备了48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2003年以来,共对鲜肉、熟肉制品、蔬菜、酱油、醋等食品的86094个样本进行了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在4小时内采取了全市下架的市场控制措施,共计有1815种危害较大的不合格食品、39家屡出问题的食品企业和7个存在畜禽注水行为或检出“瘦肉精”的畜禽产区被清除出首都市场。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测结果显示:本市猪肉、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本市食品的抽检合格率持续上升,对37类重点食品的监测抽查合格率从1998年的79.8%上升到了2005年的95.27%。其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油、猪肉、蔬菜、调味品和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的合格率都超过了97%。“十五”期末,本市药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8.7%,保持在全国较高水平。

  
六、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了交易安全

  “十五”时期,各部门结合首都实际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商品准入制度实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治理;针对消费投诉较为集中的食品、农资、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等交易行为进行深入规范整顿,在净化首都市场环境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涉及公众消费安全的产品加强了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有关任务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加强督查督办。通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使商品质量信息更加透明,在引导健康、安全消费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十五”期末,全市产(商)品质量监督合格率稳定在85%以上,比“九五”时期提高了10%。

  “十五”时期,各部门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维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以工商12315、消协96315、质监12365、物价12358等为代表,全市20多个部门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咨询热线,承诺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仅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而且增强了百姓对行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利用社会信息资源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十五”期间,全市12315投诉举报系统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16万多条,接待消费者咨询140多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

  “十五”时期,消费者协会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152个分会、627个投诉站遍布城乡、企业,向广大消费者印发各类宣传资料898万份,针对消费热点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实验,发布消费警示430多条,在深化科学消费教育、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支持消费者维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七、当前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解决

  “十五”时期,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北京的国际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逐步提高,对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为市场主体提供科学便捷的准入环境,还是利用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有效监管,都亟待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我们的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更为高效、准确的执法和更为便捷、规范的服务。

  二是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在法律支持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市场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执法难度突出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监管的执法效能。特别是在和谐社会与宜居城市建设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标准。

  三是对市场监管的深层次理论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研究。市场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目前还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对市场主体、客体和市场行为的研究,专业化程度还很不够;对各个市场领域的专业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整合,以便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