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778号)文件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6号)的相关要求,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引导水泥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将我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关闭淘汰水泥企业(生产线)标准。

  (一)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和工艺极其落后的土蛋窑、普立窑生产企业。

  (二)国办发[1999]49号文关于淘汰小水泥通知下发后已列入关闭,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三)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发布后,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四)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防止水泥工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通知发布后,凡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生产线。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淘汰窑径小于2.2米及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小于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2008年底前要淘汰各种规格干法中空窑、湿法窑、机立窑等落后工艺装备,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

  二、认真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根据关闭淘汰水泥企业(生产线)的标准,抓紧落实以下工作:

  (一)加快制订本区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区(县)实际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并填报2007年-2010年各区(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表(见附件1)。

  (二)各区(县)政府做好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的准备工作。市政府择时与各区(县)政府签订责任书。

  (三)确定具体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并填报区(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表(见附件2)。

  (四)根据本区(县)水泥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填报水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组织相关企业填报水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五)根据本区(县)水泥企业具体情况,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2003年以来未办理水泥生产许可证、应予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认真核实进行增补和修改,填报取缔、关闭和淘汰小水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5)。

  (六)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于8月15日前将本区(县)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至附件5(书面及电子版)、牵头科室和具体联系人名单返回我委工业处。

  (七)附件1至附件5电子版下载:liumin10101@sohu.com 密码:12345678;上报电子邮箱:liumin10101@sina.com。

  附件:1.2007年-2010年各区(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表

  2.区(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表

  3.水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4.水泥企业基本情况表

  5.取缔、关闭和淘汰小水泥企业情况表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778号)

  

  

  二○○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