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食药监财函[2016]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你局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为: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2400元。

  注册的具体人日费用标准及所需的人数、天数,由你局根据工作实际分类确定,并按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二、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免收首次注册费。

  三、你局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函执行日期之前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4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