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日前起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征询意见稿),向全国征求意见。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申请资质
按照《规定》(征询意见稿),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外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活动的设计企业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每年需复核1/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定》(征询意见稿)还明确,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复核计划,可以委托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每年复核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复核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复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对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处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办法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飞行检查制度。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或群众举报投诉,针对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企业或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对其实施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飞行检查规程另行制定。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跨省施工的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并建立监督、巡查档案。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包括跨省施工的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责令停工等处理的,有关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或抄告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颁发管理机关在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飞行检查时或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或抄告后,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至少扣45天
《规定》(征询意见稿)还对事故处罚作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至60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以上(含3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企业瞒报、迟报、谎报或漏报事故的,在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任何新的工程项目,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撤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撤回期限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相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企业资质晋级、增项之日前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不予晋级和增项。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