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具有积极作用。
一、管理办法的积极意义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体现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中国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的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体现,符合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原则之上,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响应了行政许可法上述有关规定和原则,反映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有关主管机关努追求依法行政的积极的态度。
2、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社会性、超前性等特点,并且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调动社会多方面资源,进行大量的协调和配合。所有这些特点决定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特许经营等合理政策,来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对投资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和规范。管理的办法的出台确立了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投资主体的基本法律地位,因而,对于规范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活动和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具有积极意义。
3、明确政府与投资者的权责
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资格限制,主管部门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法定程序,特许权协议的基本内容,主管部门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基本责任,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后果等主要问题。因此,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有利于市政公用设施特许项目的具体操作与实施。
二、与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问题
1、设立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那么本条中所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哪些法律和法规呢?换言之,如果理解政府授予公用事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政府授予公用事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属于一项行政许可,即特许。特许适用于有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管理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等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创设许可规则的权利,属于立法权。按照人民主权理念和法治行政原则,立法权应依据由立法法所确定的统一的,多层级的立法体制,我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之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显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也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行政许可设立权原则上由有权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只在例外情况下,省级政府的规章可设立临时行政许可。(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