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已制定完毕,在“首都之窗”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从11月7日起到12月7日结束。《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要推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公路建设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
公路附属设施需与公路同步建设
《条例》规定,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检查、检测、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市道、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道、村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公路规划,组织编制县道以上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个编制年度编制完成。
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公路用地标准控制用地规模,依法履行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与吸引社会投资并举的多渠道方式筹集,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缺陷责任期限不少于2年
对于公路的建设和使用,《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行代建制的公路建设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对其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监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本市公路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加强对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缺陷责任制度,缺陷责任期限自公路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公路,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对批准废弃的公路,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公路沿线建筑要做交通影响评价
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与国道、市道用地边界小于200米,与县道用地边界小于100米,与乡道、村道用地边界小于小于50米的,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对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将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仍未消除影响的,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公路用地范围按三项标准划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外侧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路缘石、公路路肩、坡脚线外缘起外侧五米的区域;设有非机动车道和行人步道及绿地的,为人行步道外缘起外侧1米的区域;封闭公路为隔离栅起外侧1米的区域。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所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设施应当与路面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和手段。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破坏、损坏、污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禁止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遗)撒或焚烧物品、放养牲畜;禁止利用边沟进行挖沟引水或排放污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建建(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划定,其中国道20米,市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高速公路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以行车视距和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为准。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禁止采空作业;禁止取土、挖砂、挖沟、排污、蓄水养殖;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许可挖掘公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按照标准向养护作业单位交纳挖掘修复费。养护作业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被许可人应当委托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修建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并应当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还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