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4月1日实行

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

    市建委制定出台《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市、区县两级建委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责任。该《办法》是贯彻建设部2005年10月13日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并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按照《办法》规定,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委托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市建委的监管职责一共有10大项,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有关措施;制定、完善九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九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与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组织全市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每年进行文明安全工地检查验收,并公布结果;负责三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依法受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对区县建委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办理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复议。

    区建委的监管职责也有10大项,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七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区县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上报市建委;按照市建委部署,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参加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负责辖区内四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市建委。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当按照市建委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抢险工作;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受理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市建委将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还规定,在市、区(县)两级建委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必须对施工单位的14类事项、工程监理单位的10类事项、建设单位的6类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5类事项实施监管。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