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制定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解读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自今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须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机动车24小时设专人巡视、水电气急修20分钟到场、生活垃圾每日清理一次、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这是日前市建委颁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明确提出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范》的73项条款执行,否则,业主委员会和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对其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物业公共区域收支须公示

  去年3月份,市建委对《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全文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示,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与公示内容相比,《规范》综合要求增加了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将公布公共服务的收支情况也列入其中;绿化养护详细列举了绿化充分无裸露、树木生长无死杈、草坪无明显斑秃、绿地无破损4项标准;同时,删去了“水景观”一项。

   百家物业企业试点均达标

  据了解,市建委于去年6月份在东城、石景山及房山区三个区近百家物业服务企业率先试点。此次试点有两大亮点,一是最终评分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把关;二是对物业服务的内容进行了量化,列出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11个项目,71条详细内容。

  去年8月底,市建委分别对三个区近百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表明,在实施《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中,实施物业服务的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均已达标。 

  物业项目须执行新标准

  在完成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对具体内容做出修订后,自今年1月1日起《规范》正式施行。该《规范》属于基本级,共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服务等内容。也就是说,在本市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均应达到第一项“综合要求”规定的15条规范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第二至第十一项内容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应达到该单项或多项服务规定的各条规范要求。在《规范》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的,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各项内容的对应要求。  

  水电气急修须20分钟到场

  在第一项综合要求中,《规范》要求物业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在第三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方面,规定物业必须达到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在第四项电梯管理方面必须达到电梯工夜间值班、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并公布呼叫电话;在第八项清洁服务方面规定小区内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1次;在第十项停车服务方面必须达到具备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24小时有专人巡视等;在第十一项装饰装修服务方面,必须达到每天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违规拆改共用管线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  

  物业未达标将限期整改

        《规范》中每项服务内容均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是主管部门检查和评定物业服务的依据。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考评细则(试行)》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除政府监管外,社会群众也可对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进行监督。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体系,明确住宅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行物业服务标准化,实现物业服务的公开、透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质价相符机制的形成,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