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电梯停运、屋顶漏雨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问题,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的规定,近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219号)第34条的规定,发生以下六种情形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明确各种情况下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
按照现行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当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互相扯皮、怠于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已经到期或者名存实亡时,应急维修就无法实施。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发生情况下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意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
申请程序大大简化 付款时间大大缩短 维修无需企业垫资
与以往繁琐的申请程序不同,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只需要3个步骤,且申请材料也大大简化。为提高应急维修效率,市住建委还将建立应急维修的施工、鉴定、造价咨询机构企业名录,方便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选择。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时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企业先行垫资实施维修,再提出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而在实践中,因物业企业或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垫资,造成维修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为解决以上问题,《通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付款时间,实现了维修资金先划款后维修,不再需要企业垫资维修,并严格规定了资金审批和支付等环节的办理时限,真正体现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做出同意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按此计算,以后申请应急维修,可以最快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归集台帐,提前做好资金支取准备
实践中,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实施维修前,物业公司必须先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查询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和实施数据关联,拉长了实施应急维修的时间。为提高应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支取效率,《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余额,提前建立起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台账,此举将大大缩短维修资金支用周期,提高应急维修效率。
建立追责机制 确保资金正常使用
为了保障应急维修的有效实施、保障资金安全,《通知(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业主、企业、政府的职责,还针对性的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实施,同时追究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业主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
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应急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应急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30日至 8月5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bjwyzd@163.com和传真59958506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