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15〕25号),研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标准委

  2017年1月11日

  附件: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