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编码160014001)。

  二、市、区规划国土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3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