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8〕584号)附件失效文件目录第7441条,“京价(商)字〔2002〕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2002.10.17)”为文件清理校核失误形成的错误信息,现予以删除。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为现行有效文件。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