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托老照料机构支持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2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托老照料机构支持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托老照料机构支持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区支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实现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发展,依据《海淀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均应依照本办法,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托老照料机构(以下简称照料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依法成立的,利用社区现有房屋(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改造的,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服务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形式:

  照料机构应为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提供在站服务,同时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照料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由专业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

  第五条 服务内容:

  1.为老年人提供临时托老、长期照料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

  3.为老年人提供陪伴聊天、心理疏导、娱乐等精神慰藉服务。

  4.依托自身资源,入户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浴、助洁、助餐、陪伴就医、购物、康复、心理慰藉等基本生活服务。

  5.承接政府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照料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登记手续,到区民政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资质证照(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4.为老服务评估、需求调查及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照料机构,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同时要统一使用海淀标识。照料机构建成后,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收住海淀区户籍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月服务时间18天(含)以上的床位,按照一个月的运营补贴标准计算。

第四章 设施配置

  第八条 照料机构建设标准应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床位数在10张—30张之间,并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每张床位平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九条 照料机构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有电脑、电话等必备的办公设施。

  第十条 照料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特点设置“五室一场一厨”,即:居住室、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按摩心理疏导室、健身康复室、洗浴卫生场所和厨房(就餐间),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包含专业消防器材、房间内烟感装置等)。建设应因地制宜,以满足为老年人服务为基准。

  第十一条 居住室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和无障碍、紧急呼叫等设施。

  第十二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教育、娱乐设施和用品。

  第十三条 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120、999应急医疗保障服务。

  第十四条 按摩心理疏导、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按摩设备,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洗浴卫生场所应配备适合失能老人洗浴的设备和无障碍卫生间。

  第十六条 厨房(就餐间)应配备基本炊具、餐具及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厨房和餐厅相对分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也可利用社会资源开展配送餐服务。

  第十七条 照料机构水、电、气、电话、饮水、空调等内部的设施和设备必须齐全并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水、电、气等费用按北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执行。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照料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业务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照料机构运营补贴等资金划拨及资金审核、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负责照料机构医疗保健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机构兼职。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照料机构应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照料机构应建立健全辖区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照料机构应建立服务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养老照护培训,并参加相关专业资质考试。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照料服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项管理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照料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与被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并由被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第八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照料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照料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一个月后向区民政局申请,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拨付。照料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托老照料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相关资质证照(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为老服务评估、需求调查及开展的服务项目;

  6.申请报告和第三方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照料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按服务年度拨付。每满一个服务年度,经照料机构申请和第三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一次性进行拨付。照料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托老照料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社区托老照料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3);

  3.服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

  4.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评估表;

  5.收费凭证;

  6.第三方年度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据区民政局提出的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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