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发〔2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决定,公布《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清单》,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今后,除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作出决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清单》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调整、变动《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区政府以前决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及时向社会公开《清单》,自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的相关情况逐一加以明确,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办理时限、办理科室、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有效时限,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并在本部门的审批场所和门户网站等对外公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审批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三、在《清单》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推进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逐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推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提高窗口人员服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清单》中规定必须履行的行政审批,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不作为。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精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精简力度。
五、区政府审改办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对《清单》提出调整和改革建议。因改革和立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动时,区政府审改办要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审批部门也要在相关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审改办备案。区政府审改办对各部门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一月份,报请区政府同意公布一版上一年度区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六、各相关部门初审上报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由区政府审改办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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