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应急委发〔2010〕3号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规划
第三章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保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办、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以下统称“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开展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以强化实战、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科普宣教为目的,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按组织形式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桌面应急演练和实战应急演练。按内容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检验性应急演练、示范性应急演练和研究性应急演练。
第四条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包括:规划、组织实施、工作保障、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市应急办统筹、规划、指导、检查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工作。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应急演练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规划
第七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年度应急演练规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合理安排应急演练的目标、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组织和参与单位、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市应急办负责提出市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要求,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
第九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在编制应急演练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的内容和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应急办按照市应急委的工作部署,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侧重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各区县应急委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侧重社会动员。
(二)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相关应急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拉动。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
(四)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第十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广泛深入调查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需求,参照上一年度应急演练规划的执行情况,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统筹编制应急演练规划。
第十一条 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应急演练规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的应急演练规划,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委备案。
第十二条 在预案修订、组织机构调整、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发生变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规划,针对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演练内容。
第三章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协调应急演练参与单位,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应急演练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编制具体的应急演练方案。
对综合性较强或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科学可行。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在应急演练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必要的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大型或高风险应急演练活动要按规定制定专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依据应急演练规划和实际需要,在确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时,系统考虑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所需要的人力、资金、物资和通信保障条件,合理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应进行审核批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市领导批准。
(二)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针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制定的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组织的其他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报本部门、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负责同志批准。
(四)各区县应急办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各区县应急委批准;区县单项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区县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五)凡涉及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的应急演练,其计划和方案应事先征得军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编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在应急演练实施前应根据需要对所有应急演练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动员和培训,确保参演人员明确演练目的、演练科目、演练职责与任务等内容,保证应急演练安全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演练形式的不同,应急演练的实施可包含不同环节。桌面应急演练一般包括演练动员、规则讲解、演练情景介绍、事件处置讨论和现场点评等环节。实战应急演练一般包括演练动员、规则讲解、演练情景介绍、演练执行和现场点评等环节。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演练过程控制工作,确保应急演练进程按预定方向进行。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或者应急演练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需要参演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时,应立即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及第三方人员,按照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在全面分析演练过程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演练目标实现、应急能力表现、演练组织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在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相关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门人员,在应急演练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总结,对应急演练活动进行全面评价,汇总分析演练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系统可行的改进措施建议。
对于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参与组织的应急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和参与单位应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做好应急演练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应急演练的宣传教育效果。根据应急演练内容、形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和区县的领导和人员观摩指导。
第四章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并安排专门人员具体实施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应急办批准的应急演练规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资金,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积极探索应急演练组织实施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六条 对应急演练中的涉密内容,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总结自身应急演练规划编制执行情况、应急演练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下级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对应急演练组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应急演练管理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名词解释
(一)桌面应急演练:桌面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应急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二)实战应急演练:实战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应急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
(三)单项应急演练: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四)综合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五)检验性应急演练:检验性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六)示范性应急演练:示范性应急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示范性演练。
(七)研究性应急演练:研究性应急演练是指为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八)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计划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九)应急演练方案:应急演练方案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具体安排,内容一般包括演练目标、演练情景、演练实施步骤、参演单位、人员数量、动用装备、评估标准与方法、后勤保障、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市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应急委,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6月颁布的《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8〕5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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