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和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和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程序的通知

京管发〔2017〕155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加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和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有关工作,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及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文书汇编》,现印发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相关办理程序。

  对于申请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备案。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备案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对于申请办理停业、歇业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停业、歇业涉及的用户所在地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批准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附件:第一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程序规定

     第二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工作文书(略)

     第三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文书样本(略)

  注:附件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可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bjmac.gov.cn)查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第一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程序规定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事项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事项实施主体: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负责具体办理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信息报市城市管理委。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发放文件名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

  决定书期限:无期限

  事项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事项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2.申请单位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事项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并加盖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备案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办理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公共服务事项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公共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办理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2.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备案的,由审查人员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不予备案的,由审查人员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及时将《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以及办理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三、决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填写办理流程表。

  3.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4.于当年年底前将材料一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五、公开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备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要求在市和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事项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条。

  事项实施主体: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负责具体办理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的停业、歇业申请,每年年底前将批准的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区级审批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发放文件名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

  决定书期限:停业、歇业截止日期

  事项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事项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2.申请单位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3.申请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已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了妥善安排。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1.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期间对其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供应保障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备案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办理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公共服务事项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公共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的办理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2.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备案的,由审查人员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不予备案的,由审查人员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及时将《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以及办理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填写办理流程表。

  3.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4.于当年年底前将材料一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五、公开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的决定,按照要求在市和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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