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材料、流程)

  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的《特殊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5、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

  

  6、提取转账账户。

  注:有几个法定继承人要进行公证,防止部分继承人领取后发生争议。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办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如果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户籍证明,同时,受委托人还要出具职工工作单位的委托提取证明和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若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人员作为代提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需经提取人书面签字同意,并提供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各管理部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继承人或受赠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