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流程及担保须知(2014年最新)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要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七)提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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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及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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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特点

  一、费用低廉

  申请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只需交纳相对低廉的担保服务费,不必再购买任何保险。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达到3A或2A级的,担保中心还将分别给予担保服务费95或98折的优惠。

  二、手续简便

  申请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各分中心、远郊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担保申请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共同认证的个人贷款代办机构代为办理个贷手续的,可同时由受托人代办担保手续,免去了借款申请人在担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之间的奔波。抵押登记工作由担保中心代个人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

  三、担保

  保证担保期间,担保中心对借款人偿还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妥善安置

  处置抵押物时,担保中心可以协助借款人解决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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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及电话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担保业务咨询: 82011234

  担保终结手续(含担保服务费退费):

  直线: 82011234

  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抵押登记业务查询:

  直线: 82011234

  信用评估业务咨询:

  直线:62695166 分机:62695566转723

  合同变更业务咨询:

  公积金:62695566转706

  商贷:62695566转706

  合同、他项权利证查询:

  电话:62695566转783

  逾期贷款催收及逾期贷款偿还:

  公积金:62695566转880

  商贷:62695566转861 或859

  贷款减免办法咨询:62695168

  监督电话:62695096

  呼叫中心:82011234

  投诉电话:6269509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8层

  邮编:100080

  电话:62695566 (总机)

  传真:62695206

  公交线路:

  26、47、209、302、307、320、332、333、355、365、384、466、716、717、718、731、732、751、740、801、808、811、818、982、913、944支、983、运通106、运通109、运通110、运通113、特4、特6、地铁4号线中关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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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提示

  一、自2009年3月9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费退还借款申请人,除此情况外,贷款一经发放,担保中心不再退还担保服务费。

  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服务费,按照调整后的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于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或AA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限于市管、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业务),担保中心在收取担保服务费时,按照实际应收取担保服务费的95%或98%收取。

  四、对于2009年3月9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已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担保终结手续办理须知

  借款人在清偿贷款本息余额后需到担保中心办理担保终结手续。

  一、 办理担保终结手续对借款申请人的利益保障:

  a 如购房合同原件存于我中心,可以在办理担保终结手续后领取购房合同原件;

  b 如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存于我中心,可以在办理担保终结手续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c 如借款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已经存在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担保中心的注记,可以在办理担保终结手续后凭担保中心出具的《同意解除抵押权证明》到房屋所属区县的房屋管理局或建委办理抵押权注销。

  办理地点: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层

  咨询电话:82011234

  二、办理担保终结手续所需提交资料:

  (1) 借款人(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由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还须出具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或共同的户口本,由其他人员代办的须出具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 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发票原件日期为2004年7月1日(不含)以后的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3) 借款人持有的加盖担保中心公章的借款合同;

  (4) 有产权证的借款人须携带产权证原件。(有共有产权人的须携带共有产权证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还须出具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或共同的户口本,由其他人员代办的须出具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 如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其中商业贷款部分或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均须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30;下午 13:00-16:00

  五、咨询电话: 82011234

  六、受理柜台:1-7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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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评估和担保有关费用

  个人信用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贷款审核时,须提供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抵押房屋评估:按照管理中心有关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向其交纳评估费用,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贷款的担保: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有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要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目前,个人信用评估不收取费用。抵押物价值评估,评估机构会收取抵押物评估值千分之三的评估服务费,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担保服务费具体计费标准按照京房保担字[2007]7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0月15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5‰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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