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通知解读(实施时间+奖励标准)

  北京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通知解读(实施时间+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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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办法》框架及主要条款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主要条款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第二条)

  《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以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立案并结案后,给予相应现金奖励的活动。

  二是奖励对象(第二条、第六条)

  明确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提供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同时在第十一条明确,办案机关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不予奖励。

  三是工作职责(第三条),

  明确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举报奖励政策和标准,统筹指导办法落实;负责受理市城管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天安门分局举报奖励案件的申报、审核、评定、奖金给付工作。

  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受理本级,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奖金给付工作。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的申报和奖金领取、发放工作。(第三条)

  四是资金来源(第四条)

  经装备财务处与市财政局反复沟通,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举报奖励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五是奖励条件(第五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有明确规定;

  2.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3.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4.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5.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六是奖励标准

  明确举报案件经办案机关立案查实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分为50元、100元、300元、500元四档奖励(第八条)

  (1.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且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300元奖励;

  3.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后,可以给予100元奖励;

  4.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未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办案机关立案且案件结案后,可以给予50元奖励。)

  七是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第九条)

  明确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行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特定领域(目前主要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领域),行业内部人员自愿与办案机关建立信息联系,发现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后及时向执法机关提供线索,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可以根据《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奖励(50元、100元、300元、500元)。

  配合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或立案且案件结案后,以下举报行为可以给予1000元奖励。

  行业内部人员准确提供被举报方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

  涉及车辆违法的,准确提供车辆号牌、颜色、车型、行驶线路等内容,根据办案需要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指认,且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办案机关采用的,

  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00元。

  八是对举报人的隐私保护(第十六条)

  明确了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业内部举报人与办案机关建立信息联系的,办案机关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隐名登记、约定举报密码等方式,加大对行业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保护力度。

  三、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