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煤矿生产秩序,提高办矿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本市煤矿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生产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类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首先到国土房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到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安检员、瓦斯检验工、绞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实测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水文地质图》;
(八)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严格煤炭生产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期手续,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国有煤矿(京煤集团)企业:
1、向市煤炭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
2、认真准确填写表格,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初审;
3、集团公司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井下实际情况逐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二)乡镇煤矿企业:
1、到所在区煤炭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
2、认真准确填写表格,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初审;
3、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井下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核。
4、区煤炭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井下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实行矿长负责制,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有关煤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区、乡(镇)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依法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培训考核工作
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原则,加强培训管理,对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对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不再具备颁证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报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改进
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不断提高办矿条件和生产规模,积极推进新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科技兴安。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煤矿,应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高矿井单产水平。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