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失效)

京发改〔2004〕2030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现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定收费、不检定只收费、不按检定规程检定、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授权检定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函自10月20日起试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 [2003]19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告。
    
附件:1. 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下载)
2. 北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下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