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的函

文号:京发改〔2005〕1152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5-25

  你局《关于提请重新制定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5]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由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

主送单位:市卫生局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