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资金的利用效率,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行为,搭建公开、平等竞争的项目贷款平台,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3]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 [2005]11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4]73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开展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3]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 [2005]11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4]73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为确保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开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
(二)搭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信贷平台,完善并规范项目贷款机制,实现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工作规范、透明、高效,形成各类贷款银行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
二、项目范围
(三)对于市政府投资用于贴息、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四)区县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参考本指导意见,积极、有序地推进招标选择贷款银行工作。
三、工作程序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选择贷款银行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贷款银行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城市基础设施招标选择贷款银行试点项目的年度计划。
(七)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作为招标选择贷款银行的招标主体和借款人,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八)招标选择贷款银行的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并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政府投资计划时,需同时报送贷款银行招标方案。
(九)招标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进行。
(十)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据此安排市政府投资。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