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将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送登记地工商分局备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