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以下简称664号文件)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与现行项目审批及公文运转程序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招标方案的申请与受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和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按照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同时提交区县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

  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作为一个事项受理。

  二、关于批复形式

  招标方案单独申报的,按照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进行批复。

  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在项目批复文件中一并批复,批复正文中增加一条关于招标方案核准的表述:“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作为批复的附件。

  664号文件的示范文本,可以在我委外网《行政许可栏目》的“行政许可示范文本”中下载。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