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前报请市政府同意项目目录的请示》(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审批类项目,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报市政府同意。
如果项目建议书投资在限额以下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限额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市政府同意。
二、对于结(决)算总投资中市政府投资超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市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将结(决)算审核报告和超概算投资解决意见同时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对核准类项目,应在核准立项前报市政府同意。
本《目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前报请市政府同意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