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6〕1009号
签发人:张万恒

  为规范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二、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6月28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