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脏器灰阶立体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26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公布的项目。

  二、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予以公布。

  凡公布新项目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其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可以以其为基准价,下浮不限,上浮为零(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得高于核算价格(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