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发改〔2006〕1941号
签发人:张万恒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6〕1941号
签发人:张万恒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