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加价率的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