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管理工作,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精神,制定《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向市属委办局、区县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发,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殊要求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有债务偿还能力的,均可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区(县)属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商区县财政部门后,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家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将项目有关情况及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及必要性;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和国别;贷款金额及用途;国内配套资金及贷款偿还安排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市财政局。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市级项目单位或区县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上报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及相关表格,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评审事项主要包括: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部下达的涉及北京市项目的备选项目清单,转发给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对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单位组织或指导、监督其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项目单位经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通报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市财政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项目,在市财政局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财政局。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确需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变化原因,由市财政局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