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国土财[2006]80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收费编码:160011)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

二、请你局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