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年耗能总量的问题

  能评所涉及项目年耗能总量是指项目建成后的预计运行能耗,不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耗以及项目采购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能耗。

  二、关于能评应提交材料的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节能评估受理窗口提交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的报批函或请示;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一式四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的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受理窗口提交市级审批、核准项目权限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二份)。窗口受理后加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专用章”,一份留档,一份随项目文件流转。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空白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节能评估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北京节能环保网下载。

  四、关于区县管理权限内的能评工作

  能评工作本着市级先行,区县跟进的原则,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先实行;区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各区县制订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同步实行,可委托市级节能评估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评估平台日常管理)进行评估,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关于4月1日前已办理接收、补正手续的项目

  凡受理日期在2007年4月1日以后的市级审批、核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进行节能登记。

  六、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只需填写项目节能登记表,并注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七、关于打捆包装项目

  打捆包装的项目,按其中的单个项目执行京发改[2007]286号文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八、关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九、关于方案调整的节能登记项目

  对于已进行节能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后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如符合京发改[2007]28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应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十、项目批复文件中对节能审查意见的体现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必须附项目节能专篇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节能登记表。

  十一、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

  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流程图见附件)。

  (一)对已取得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

  (二)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受理大厅接收材料,征求主管业务处室同意进行节能评估后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

  (三)对核准类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节能评估窗口提交能评相关材料。2.受理大厅接收材料,征求主管业务处室同意进行节能评估后办理受理,并转节能环保中心委托项目节能评估。3.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参考评估结论,出具审查意见并转受理大厅,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处室。4.受理大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