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和门头沟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到“十一五”末,各煤炭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
二、各煤矿企业要优化开拓布置方案,减少井巷工程量,合理确定巷道掘进断面,推广岩巷光爆锚喷、煤巷锚网、锚梁等主动支护工艺。选择合适采煤方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节能减排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装备,有计划地更新改造现有生产环节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定期测试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能耗,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必须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新。
四、各煤矿企业纯岩矸石(白矸)和半煤岩矸石(黑矸)必须分运分堆,并加强综合利用。纯岩矸石用于建筑骨料(沥青混凝土或无机料等),半煤岩矸石则以发电、制水泥等建材为主进行综合利用。
五、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用电管理措施,加强矿井通风、排水、提升和电气等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努力做到“避峰填谷”、经济运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要达到《通知》规定。
六、各煤矿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公司)报上一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矸石产生量和消耗量,由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汇总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