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206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11月1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
品 名 |
批发基准价格 |
零售基准 |
零售基准 |
最高零售 |
90号汽油(Ⅲ) |
5873 |
6150 |
4.62 |
4.99 |
93号汽油(Ⅲ) |
6226 |
6519 |
4.94 |
5.34 |
97号汽油(Ⅲ) |
6578 |
6888 |
5.26 |
5.68 |
98号汽油(Ⅲ) |
|
|
5.81 |
6.27 |
0号柴油 |
5410 |
5665 |
4.90 |
5.29 |
-10号柴油 |
5735 |
6005 |
5.20 |
5.62 |
-20号柴油 |
6005 |
6288 |
5.44 |
5.88 |
-35号柴油 |
6222 |
6515 |
5.64 |
6.09 |
注:
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以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