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下简称632号文)等文件规定,现就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632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进行初审;为便于管理,市属企业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可由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进行初审。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进行初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请示,并在请示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产业政策、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申请企业出具证明文件。
如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企业申报材料
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时,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企业提交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一式三份);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书面请示(一式两份);
(四)审批制项目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项目建设时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六)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换证企业须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原始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且申报时请携带原件以便确认。
四、其它事项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有效期1年。该证明文件仅限于企业根据632号文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2.办理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申请表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