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6月20日零时起调整,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上调10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欧Ⅳ油品成本补偿提价暂不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